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是指下列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辞去党内职务,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后,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比如: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缺或者书记、副书记出缺,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进行补选的,应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增补人选原来已经是委员会委员的,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增补人选不是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增选为委员,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当选人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多少年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5年。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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