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一男子苏某非法行医,致使一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近日,苏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3月份,临高县临城镇一门诊开张营业,1999年5月1日至2008年9月6日间,苏某未经医师注册,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便在该门诊为就诊者诊疗治病。2003年1月30日,该门诊经审查获得执业许可,有效期限自2003年1月30日至2005年1月30日。到期限后,门诊没有获得再许可执业,仍继续进行诊疗活动。
2008年9月6日中午,一患者因病到该门诊就诊,苏某为患者进行诊治,开处方,然后打吊针,第二瓶药水快吊完时,患者体温升高,感到难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患者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苏某目无国法,未经医师注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便在未经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为就诊者诊疗治病,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便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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