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还不起借款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05:16:16 343 人看过

一、对方还不起借款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是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的。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担保的方式不一样,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

1、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可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只有在尽最大可能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

即经起诉至法院审判且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在约定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其权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是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的。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担保的方式不一样,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

1、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可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只有在尽最大可能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

即经起诉至法院审判且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在约定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其权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n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n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n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n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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