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和犯罪成员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07:30:16 358 人看过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例如:抢劫罪、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它们的犯罪客体却是财产的所有权。

一、结果犯的认定条件

(1)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2)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3)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一切犯罪都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换言之,一切犯罪行为都必定有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这个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按照此种观点,一切犯罪都是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犯罪,即一切犯罪都是结果犯。果真如此,把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有何意义?可见,第一种观点对犯罪结果的定义过宽。此外,它只是笼统地说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这容易引起犯罪结果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因为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但实际上,犯罪结果虽然可以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或影响其大小,但并不等于社会危害性本身。前者是危害行为造成的具体事实,后者是行为的本质特征。可见,第一种观点不可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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