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10:42:12 294 人看过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重大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年度申报表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和完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四: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各类重组需报送的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阅。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4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六: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为了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基本规范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事项有1项,即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税收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报送相关资料,各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有30类,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将即时办结。

具体优惠项目和报送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进行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问题七: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是否须先办理小微优惠备案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优惠?

答: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数据后直接申报享受相关优惠。申报要求如下:

当纳税人在正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后,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使用年度申报系统时软件将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并显示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软件”中打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资料,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问题八:哪些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加速折旧?申报表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并在年度申报时,据实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特别提醒:由于财税〔2014〕75号文件出台较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调整。

问题九: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什么软件,其申报数据如何报送税务机关?

答: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申报系统”可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中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

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后,凡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未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U盘等介质到办税服务厅将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申报。

纳税人在5月31日前,从申报系统中打印1份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问题十:年度申报过程中,哪些信息必须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才能够成功申报?如何从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

答:(一)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时,以下具体信息须与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保持一致,否则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子数据时将无法被税务部门征管软件接收。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201项“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金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可弥补亏损额累计数;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的,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5.《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报相关信息,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征管信息进行核对,如与税务机关征管软件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时,纳税人应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下载填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信息(数据)辅导核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辅导核对后进行年度申报。

(二)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取税务机关征管信息:

1.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从网上申报平台下载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即可阅览本单位在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

2.纳税人也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进行查阅。下载界面中,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最后6位数字。

3.无法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取XML数据文件的纳税人,还可携带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拷贝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进行查阅。

问题十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软件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答:2014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进行咨询,或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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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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