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安抗辩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7:12:24 410 人看过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一、抗辩权的常见分类

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个抗辩权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内容: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适用条件: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使用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内容: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第二,必须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不产生先履行抗辩。

第三,必须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第四,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债务,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最后,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否则双方根本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内容: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债务人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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