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第一步就要举证有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合同,那么很简单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收集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了。
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下列证据劳举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职工名册。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问题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问题的规定。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如文书的真伪、签名的真假、物品的价值、产品的质量、伤残的等级等,这些问题法官或者仲裁员无法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作出判断,必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经验进行鉴定。所谓鉴定,就是指鉴定主体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对鉴定材料的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专业性、技术性活动,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常见的鉴定包括医学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事故鉴定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鉴定等。
(一)鉴定的一般规定本条就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机构的确定、鉴定人参加开庭作了一般规定。
1.鉴定程序的启动。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二是当事人没有就有关问题提出鉴定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关问题需要鉴定的。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导致鉴定程序的启动。当然,在进入仲裁程序前,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
2.鉴定机构的确定。根据本条规定,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约定或者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
3.鉴定人参加开庭。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要求鉴定人参加开庭的,鉴定机构应当派负责此次鉴定的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在国外被称作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回答当事人的提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规定申请鉴定的期限、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等内容。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对此加以规定。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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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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