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债权人会议任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15:10:52 371 人看过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任务如下:

1、核查债权情况;

2、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任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停续;

6、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n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n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n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n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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