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但是就法理学和民法的基础理论而言,在此认为将船舶优先权认定为担保物权比较合适。理由如下:
(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虽然船舶优先权在实践中需要一定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证,但是,这并不是说其就是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正。但是船舶优先权有其实质内容,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提供担保时就其特定财产有权优先受偿。
(2)由于船舶优先权与物权两者在特点上相一致,所以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质。
①在权利产生的方式来说,物权最基本的特点是权利法定,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变化。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内容、项目、受偿顺序、效力等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创设、变更。
②从权利义务主体上来看,物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作为绝对权,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同样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也是特定的债权人。义务主体上,两者都是不特定的。所以,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特征。
③从权利标的上来看,债权的标的是行为,物权的标的是物。船舶等财产都属于物的范畴,故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为物。
④从权利内容上来看,物权的内容表现为对物的支配和管理,是一种支配权;相对于物权而言债权就没有支配性了,是一种请求权。对标的物的间接支配恰恰是船舶优先权的内容。
⑤在权利的追及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没有。无论船舶所有人如何变更,船舶优先权都是针对船舶而存在的。即船舶优先权人可以向船舶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随着物转移的特征反映出的追及特性与物权不谋而合。
⑥物权在权利效力上具有优先性这一点毫无疑问。物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物权效力高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其次,物权之间效力高低由法律确定,最后,相对于物权来说,债权效力是平等的。反观船舶优先权,其中规定的各个项目其效力并不像债权一样平等,而是如物权一般明文加以规定。这点符合物权的特征。
(3)船舶优先权是权利人将自己所有的优先权设立在他人的财产上,属于他物权。他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显然与船舶优先权性质不符。而担保物权是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船舶优先权也是就船舶等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所以,在性质上与船舶优先权符合的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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