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视居住的程序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0 0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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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安检查是强制措施,可知刑事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案件情况采取的,被害人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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