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员的回避等问题没有规定,主要考虑是:
人民调解一般具有地域性特点,人民调解员通常是社区成员、村集体成员、企业的员工等,从实际情况看,某些民间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让那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更能为当事人接受,也更能迅速解决纠纷,因此,没有规定人民调解员的回避。
但是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可以调换应当回避的人民调解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的职责如下:
1、受理纠纷
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2、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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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具有人民调解员资格的人担任。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有偏见、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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