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儿子死亡儿媳有继承权吗?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半是有继承权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份额均等原则。
按《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②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③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适当照顾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也是经常发生纠纷和争议,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公民也是可以在生前就订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订立遗嘱时需要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意愿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有任何不合规的行为,该遗嘱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n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n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n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n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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