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善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困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33:39 158 人看过

土地所有权纠纷是指个人与单位之间就土地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土地权属或者土地使用权纠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调查、调解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报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的过程。土地权属纠纷的转移是行政调解的一种功能。属于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调查核实事实,查明事实,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关系,明确权利归属,是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表现形式和分类。土地权属纠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权属纠纷或土地使用权纠纷;另一类是地块间相邻界线的划定纠纷。土地所有权纠纷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民集体与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农民集体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单位之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农民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作为纠纷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边界纠纷案件;(三)土地侵权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5)其他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二是土地权属纠纷调解难点不够细化。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层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层面的《确定土地权属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法》部门级别规则。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北京市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法》和《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生的纠纷是否可以作为权属纠纷处理的批复》等批复文件,也属于土地权属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

多数部门规章对管辖权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但土地权属纠纷的主体多样,涉及面广,客体范围多变,纠纷内容具有隐蔽性和维权的突发性,而土地权属状况在调查中很难与土地权属和使用权认定的规定相吻合,给土地权属认定在实践中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调查和收集证据很困难。第一,时间跨度大。土地权属纠纷的时间跨度一般较大。有些纠纷有一些调解过程,有的甚至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方对历史形势有不同的理论和描述。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巨大变化,很难还原真实情况。如有必要,最好委托律师网职业法老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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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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