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09:06:38 169 人看过

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行为,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企业职工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属中介服务性质,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

第三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也可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非劳动保障部门不得设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第四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

(一)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五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电大)毕业生;

(四)尚未建立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

(五)流动就业人员;

(六)因私出境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

(七)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省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管理:保留劳动者原有身份、原技术等级(职称)、原已经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二)代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招聘广告、用工申报、劳动合同鉴证、职称评定、护照办理等手续;

(三)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应委托方要求,出具据实记载的证明材料;

(五)代办职业培训报名、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的报考、评聘手续及出境定居、留学政审(含代办护照)等有关手续;

(六)为用人单位代办流动就业人员就业证等证件;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应填写申请表,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件、拟委托代理人员的名册、劳动年审手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属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履历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流动就业人员应提供外出就业登记卡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失业人员要同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书;属在职人员的,应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委托代理证明。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代理方应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委托方与代理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由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

第八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调档通知。原档案保管单位应按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转递、交接档案手续。

第九条劳动者档案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登录。

劳动者档案的管理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委托方因调动(流动)需转移档案,应填写申请,凭调入单位同意调入及调档通知等证明材料,到代理方办理调档手续。代理方应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如下办法移交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资料:

(一)已办理参保手续,且没有中断缴费的,原单位应将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其它缴费记录手册、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或资料、工龄审定表、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等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二)已办理参保手续,但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原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将上述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三)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属于单位委托的,由代理方协助委托单位补办参保手续;属个人委托的,可由代理方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协议定期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向有关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从有关规定。

因委托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造成中断缴费记录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方出具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委托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代理关系即自行终止,代理方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实行社区管理。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不予建立代理关系,已建立代理关系的,解除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一)委托方应出具的有关材料欠缺,或材料虚假的;

(二)委托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不缴、欠缴代理服务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三)委托个人因出境定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失踪、受刑事制裁等难以履行代理义务的;

(四)约定代理期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代理关系的。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委托方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一)代理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的;

(二)代理方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的;

(三)已批准出国留学、出境定居的;

(四)协议约定的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出现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代理期满需续约的,代理双方应在代理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协议期间,委托单位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应当在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前30日内书面通知代理方及本单位职工,及时办理解除代理协议或变更委托主体手续。

第十七条双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解除、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在达成一致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结算及档案等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方应按下列情况移交档案和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一)委托人调动的,档案及保险关系资料转移至调动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协助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委托人退休、出境定居、失踪或死亡的,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退休手续或协助将社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委托单位发生重组行为的,转移至续签变更代理协议的主体,或双方约定的单位。

属情况之二,且劳动者属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英雄、劳动模范,其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当地档案馆。

第十九条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委托方与代理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当完善有关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0日 2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社会监督,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依法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客观真实、依法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
    2023-04-21
    284人看过
  • 《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一、遵循一个总原则。这个总原则就是社保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向人民群众、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要坚决做到信息公开、政策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权益公开。只要群众想了解有关社保信息,都有渠道、有办法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获取。《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可以遵照这个大的原则进行操作和处理。二、明确两个责任主体。社会保险信息既分布在社保行政部门,又广泛存在于经办机构,还涉及财政、审计、地税等有关部门,必须分清各个主体的责任,才能避免因责任不明影响社保信息及时公开等问题。因此,《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是信息公开的两个责任主体,负责公开各自制作产生的不同信息。其中,社保行政部门公开九大类17项,经办机构公开八大类35项。三、做好三个信息对接。一是人社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对接。大部分涉及群众
    2023-05-10
    181人看过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程序是什么
    1、单位集体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代理人员花名册、职工个人档案,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2、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持解除合同报告书、身份证、个人档案、邮政存折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3、通过灵活就业形式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的,须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邮政存折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一、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资可以仲裁吗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
    2023-02-04
    366人看过
  •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业经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省长?陈政高二○○八年七月五日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实效
    2012-04-26
    459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布日期】2007-01-23【实施日期】2007-3-1【发文号】粤劳鉴委〔20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布日期】2007-01-23【实施日期】2007-3-1【发文号】粤劳鉴委〔20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一)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
    2023-06-05
    215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粤价[2004]8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为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
    2023-06-09
    214人看过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建立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快形成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下列对象可以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一)已破产、关闭、长期停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新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他退休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二)不具备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条件或未设劳动工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吉林省劳动保障专网运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省劳动保障专网(以下简称专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我省劳动保障专网是指以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主节点,市州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二级节点,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网络中心为基础节点,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覆盖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的省、市、县三级拓扑结构的内部业务专网。第一条专网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运行、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省厅信息中心主管全省劳动保障专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劳动保障专网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劳动保障专网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
    2023-06-07
    273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社保局(劳动保障局):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和统一全省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范围是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全省统一执行省的《药品目录》。二、根据国家规定,省《药品目录》一律使用通用名(指西药)和药典名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指中成药),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别的其他名称。也不标明生产厂家。三、省《药品目录》的内容包括:西药部分(含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和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每类药品如何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四、对于医院制剂,本次未做明确规定,请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以下两
    2023-06-05
    103人看过
  • 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内容一要忠于职守依法监察,不得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二要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不得厚此薄彼激化矛盾。三要高效便民雷厉风行,不得拖拉推诿漫不经心。四要主动示证文明礼貌,不得妄自尊大简单粗暴。五要耐心听取告知权利,不得特立独行违反程序。六要手续齐全事实清楚,不得丢三落四模棱两可。七要证据确凿依法处理,不得捕风捉影徇私舞弊。八要合法合理适当裁量,不得随心所欲渎职弄权。九要教罚结合科学严明,不得擅自取舍畸重畸轻。十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得吃请受贿泄露秘密。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具体细则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1、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
    2023-02-21
    170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读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首次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曾参与起草该法律的专家们,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会上商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该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
    2023-06-05
    135人看过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五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2023-05-10
    223人看过
  • 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文号:(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第三条股票、债券可以转让(向本单位职工发行的只限于本单位),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是我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贴现业务。第二章股票第五条股票是投入企业股份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发行股票企业的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以其股份额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发行股票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多种
    2023-06-05
    15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
    2023-06-18
    14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
    •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受理全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
    • 《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 1、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5、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违反国家规定廷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7、克扣或者拖欠
    • 广东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40条是什么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有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4
      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