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苏人法工函[2002]43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2]8号)已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请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迄时间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间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在2002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为:
(1)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2)对于自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或2002年5月1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对于1999年8月27日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十二年的,企业可以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
三、对于《办法》废止前企业和职工间已经结算完毕的经济补偿金,若其结算方法、标准与本答复不一致的可以不作更改。
此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480人看过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48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
101人看过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向外资企业学管理活动的通知
268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
264人看过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
154人看过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
要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有补偿,关于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6《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具体执行法律或弥补部分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后有关劳动补助费的支付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7按照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
-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情况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6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2022年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终止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0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从法定终止情形看,劳动合同终止不需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或双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出现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就依法自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
-
劳动法关于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9首先公司在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