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邹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邹某某亦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我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作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律师,我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分析了起诉书,认真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我又认真听取了法庭的调查。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我对本案被告人邹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敬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
被告人邹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很不够,对制造商标标识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他人委托制造商标标识时没有认真审查是否属于注册商标,或者委托人是否取得注册商标标识人的许可,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以致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其行为与那些刻意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应当从轻处罚。敬请法庭对被告人的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邹某某以前从没有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非法制造过注册商标标识,此次是第一次非法制造,而且很快就被查获,社会危害程度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邹某某是第一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以前没有制造过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是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授权才制造的。此次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也没有发货给委托人,更没有销售。邹某某自从2006年6月开办深圳市金星豪表业五金厂以来,一直没有任何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这些情况说明,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很小的事实可以据此认定,敬请法庭根据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邹某某酌定从轻量刑处罚。
三、被告人邹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很少。
根据侦查机关当场查获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手表两面只有40735个。而且这些查获的带有劳力士、卡地亚、欧米茄等注册商标标识并没有销售出去。邹某某的行为没有给注册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很小。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敬请法庭量刑时对被告人邹某某从轻予以处刑。
四、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好。
从被抓获到今天的庭审过程,都能积极配合侦查、审查起诉等机关主动坦白交待犯罪行为。今天的庭审中,同样始终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很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敬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本案中是第一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的数量非常小,并且没有销售行为,被抓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敬请法庭对被告人邹某某从轻处罚。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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