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1-16 02:54:41 232 人看过

一、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七)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八)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九)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十一)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责任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什么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六)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七)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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