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电商“沟通”征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4:50:16 151 人看过

近日,媒体获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总)正在牵头研究电商纳税征管的政策方案。一位接近电商业人士透露,税总正在和国内一些大型电商人士接触,商讨具体征税细则。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税总已成立相关课题小组,专门启动了电商征税课题研究,并由税总的一位分管副局长牵头研究。

据了解,目前电子商务一般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和C2C(个人对个人)三种模式。B2B平台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B2C以京东、亚马逊等为代表,而C2C则以淘宝、拍拍等为代表。前面两者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各种税款按法律法规及时报交,难点是C2C模式,市场预测,一旦电商全面征税,粗略计算每年将有上百亿元的税款上缴。

税总和电商沟通

其实从去年开始,税总的课题小组就开始和电商相关人士接触,毕竟一项税种开征,需要实践经验,和电商沟通也是必要的工作,讨论更多的是电商适合哪一个税种。一位财税界人士告诉媒体。

在该人士看来,目前对电商征税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据中国电子[-3.23%]商务研究中心监测,目前国内电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包括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聚美优品、当当网、1号店、国美在线等10多家第三方平台型B2C电商网站,其卖家均已在工商部门注册,具备正常纳税的完整体系。

另一类则是以淘宝网、拍拍网等C2C为主要平台的中小卖家,这部分网店在成立之初,由于规模小,且绝大部分为个人网店,因此长期没有被纳入征税范畴。

虽然并未有工商注册,但这部分企业的发展速度却相当惊人。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增速较往年略有回落,但仍以同比增长27.9%的比率,达到了8.1万亿元。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惊人的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

截至2012年年底,淘宝和天猫创造的直接就业机会达到467.7万,拉动间接就业1333万。淘宝上的职业卖家数量更是达到了700万家,远超第一类平台。

在7月底召开的新常态经济与财税改革论坛上,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粗略测算,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额达百亿元。

相比阿里等平台产生的千亿税款,C2C商家100亿元的纳税规模并不算多。不过,在财税人士看来,电商征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款补交,更重要的是完善电子商务的法规监管。

事实上,当前我国税制改革对电商法规的监管远远落后于其发展速度。电商行业的假货、仿货横行以及服务投诉等问题也广受消费者诟病,尤其是C2C领域被称为监管盲区。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电商征税应该针对不同种类电商业态采取不同征管办法,不仅仅是B2C和C2C那样简单的划分,个人和公司在规模上也应该做区分,税总的课题意见可以更细分化。

C2C征税是难点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电商全面征税,受影响最大的就是淘宝上700万职业卖家。相比阿里和京东等完整的工商体系,淘宝客户散户经营的特点也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

杨志勇说,是否该对这部分卖家征税也成为一个争议的话题。

去年两会期间,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曾提出电商征税的提案,并称网上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缴税。随后这些言论被C2C客户反对的声音淹没。

不过,这并没有消减大众对电商征税特别是对C2C卖家征税话题的关注。

在上述财税论坛上,蔡磊就表示,一些平台上仍存在部分个人无照通过上网销售虚假商品,牟取暴利,在逃避税收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诚信的市场秩序。

蔡磊认为,电商征税可以促进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过现实情况并不乐观。

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电商市场并没有贡献相应的税收来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一些C2C网店等电子商务模式尚未纳入现行税制体系,税收流失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进入门槛低,尤其是C2C电商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制定具体的电商征税政策,改进现有的税收制度,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促进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媒体了解到,由于个体网店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无实体店经营,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给税务、工商等实体化属地化的监管部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此前,有消息称,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不过,和实体征税体系相比,电子商务征税虽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仍缺乏行业监管。

蔡磊也表示,当前由于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再加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无纸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电商征税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相关机构并没有对与实体店税负能力相同的网店征税。

尽管有征管难度,电商征税特别是C2C平台类的税收征管或已成为大势。

对于未来征税体系的设立,电商业人士则建议可以通过建立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心的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心的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模式。

此外,有业内人士表示,还应该从物流着手,强化实体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征收困难的办法。同时要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协助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2: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牟取暴利相关文章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政一[1994]39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电力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对本市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一、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人(一)上海电力局、**联能实业总公司下属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上海市电力局(也称:上海电力公司)和**联能实业总公司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上海电力局和**联能实业总公司一头交纳增值税。(二)其他电力企业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三)**联能实业总公司凭租上海电力局的发电机组所发售的电力,以及上海电力局转售其所发售的电力,**联能实业总公司和上海电力局均应分别按规定交纳增值税。上海电力局所取得的租赁收入还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
    2023-05-03
    219人看过
  • 国税总局:482种人身保险将免征营业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今后将免征38家保险公司(含分公司)的482种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免征营业税会让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省下不少,购买这些免税险种的投保人的收益也会逐渐水涨船高。据了解,今年内国家有关部门对总计749种相关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此次的38家保险公司包括平安、人保财险、人寿、太平洋人寿等。获得免税的产品以健康险和重疾险为主,其中包括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产品、分红型及万能型寿险产品。日前,重庆地税局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获批免税人身险产品已缴纳的营业税可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办理退税,通俗说就是先征后退。
    2023-04-23
    240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02-16生效日期:1998-02-16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一[1998]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它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四、根据沪地税一(1996)
    2023-05-05
    336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1996]47号各征收分局、各稽查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一、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各分局在审核商业企业进项抵扣凭证时,应同时审核有关现金结算证明(单位结算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银行结算证明、商业承兑票据等资金结算证明材料。对于发生与进项抵扣凭证相一致资金移动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按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和192号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再受2个月期限的限制。三、有关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1996年继续执行。四、各分局应积极向纳税户
    2023-05-03
    22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20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
    2023-05-03
    28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二、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
    2023-05-03
    399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牟取暴利指以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更多>

    #牟取暴利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1.一般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①、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比例*所得税的税率。 ②、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
    • 国税总局关于工资扣税标准的调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7
      工资扣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按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工资扣税标准现在以5000为征收点,算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特别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8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如下,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