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男子魏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
9月8日,合江县荔江镇40岁的魏某某,来到荔江镇便民服务大厅户籍窗口,他认为身份证上出生两字与畜生谐音,是对其人格的侮辱,要求工作人员将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改为生出。
尽管工作人员一再耐心解释,这是全国统一制证,无法更改,出生仅仅代表日期,并不存在人格侮辱。然而魏某某却全然不听,认为工作人员在敷衍自己。
随后,魏某某在了解到之前给自己办理身份证的工作人员调至看守所工作,又赶到看守所要求其给自己一个说法。
在看守所门口,魏某某看到合江县人民法院正在此开展工作,便拦住警车继续讲理。得知自己的要求无法满足后,魏某某一边辱骂一边敲打警车。在合江县公安局民警对魏某某进行劝阻过程中,魏某某出言不逊,并甩手打了民警一巴掌。
最终,魏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
一、殴打民警构成什么犯罪?
殴打民警的,涉嫌袭警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位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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