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费的条件: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如何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但经济在不断发展,父母的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等若不能保证子女健康成长,在“必要”的情况下,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那么,需要符合哪些“必要”情况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综上,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能仅凭男方是“无业无收入人员”就简单判个每月600块,更应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
在寸土寸金的魔都上海,仅凭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就想养孩子,有些天方夜谭了,更何况男方并非没有条件,上海一中院的改判符合人民的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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