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裁定申请如何申请?
1.申请人
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和方式
(1)时间
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2)方式
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3)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5)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2)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3)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4)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必要时,海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海关行政裁定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初审,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初审。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海关总署或授权的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则不予受理:
(1)申请的内容超越了海关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间要求或限制规定的;
(2)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3)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4)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5)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6)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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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行政裁决?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3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直辖市等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