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防城港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受理条件
提交申请表格,经检验,船舶或船用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船舶或报验项目经船检机构检验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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