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什么监督方式及其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1:53:20 90 人看过

1.事先监督方式

2.内容:在监督的内容方面,要求突出政治监督本质属性,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用好纪法“两把尺子”,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有效执行,重点监督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

经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具有哪些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效力主要是对人的效力,体现在《破产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该条的规定,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以下效力: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是该约束力是债法上的约束力或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立法在此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实践中对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认识中存在两种值得探讨的意见:

其一、有人认为重整计划具有裁定的执行力:法院应该主动介入重整计划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根据重整计划直接办理股权、不动产过户手续等;

其二、认为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仅仅具有约定之债的效力:执行过程中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利害关系人不可以直接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持第一种意见的主导力量是债务人,因为如果重整计划规定的所有内容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难题都可以抛给法院,如此便不会出现令自己为难的问题。相反,持第二种意见的一般是法院。

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至少具有以下两种约束力:

1、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协议的约束力

重整计划虽名为计划,但就其性质而言,实质上是私权性质的,说到底是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间不断协商后达成的关于企业复兴、债务清偿的协议。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放弃、转让权利及负担义务等的意思表示对表意人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2、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与确定判决同等效力

因为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同时,利害关系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也被同时裁定确认,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遂产生与确定判决相等的法律效力。重整计划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若适于强制执行,在其条件具备时,其权利人也可径直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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