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外资并购带来的市场垄断效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6:34:21 374 人看过

1.市场份额的界定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实践来看,在审查跨国并购时,反垄断机构基本上是根据并购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并购是否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实践证明,企业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大,它就越有能力自由地决定自己在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因此,各国反垄断机构几乎都采用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并购企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标志。从我国并购新规的反垄断条款来看,规定以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或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数、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或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作为申报标准。但是作为最后作出规制(因涉嫌垄断而取消交易)的实质性标准,应以市场集中度(份额多少)为标准。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集中度的测算

衡量市场份额的经济指标为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市场上的企业数目和它们的各自市场份额的函数。目前国际上通行两种方法来确定市场集中度:一种是德国式。根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规定,如果并购企业在某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领域至少占有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并且在上年度的营业额超过2.5亿马克,就可以断定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市场上最大的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最大五家或五家以下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并且这些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则可以推断这些企业共同占据市场支配地位。1995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否决了加拿大碳酸钾制造商准备收购德国一家碳酸钾制造商51%股份的跨国并购申请。否决的理由即是基于市场份额,德国的这家碳酸钾企业是德国唯一一家碳酸钾制造商,在德国碳酸钾肥料市场上占到80%的市场份额,1995年销售额达到17亿马克。而加拿大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碳酸钾肥料制造商,同年销售额达到13亿马克。3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如果允许这项并购进行,加拿大这家公司将控制世界市场同类产品的三分之一,同时该德国公司也会长期在德国市场占据统治地位。

从全球市场角度看,可能造成少数几家碳酸钾供应商垄断世界市场,控制市场价格。由此可见,德国在审查跨国并购案件时,既要评估并购对本国市场竞争和企业支配地位的影响,同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其对国际市场竞争和世界产业格局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另一种是美国式。根据美国司法部1992年《企业合并指南》规定,以1982年《合并指南》中使用的赫尔芬达尔指数作为反垄断判断标准。依据该指数将市场分为三类集中状态:第一,如果并购后市场的赫尔芬达尔指数不足1000,为非高度集中市场,在此市场内进行并购当局不予干预。第二,如果并购后市场的赫尔芬达尔指数为1000至1800之间,是中度集中的市场。若并购使指数提高100个点以上,反垄断当局就可能认为该并购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禁止这个并购。第三,如果并购后的赫尔芬达尔指数在1800以上,则是高度集中的市场。若并购使指数提高50个点以上,当局就会认为该并购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势力或推动行使市场势力,从而禁止这个并购。

就我国的并购新规来看,规定了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作为主要的申报标准。审查机关也应当就其市场占有率作出是否干预交易决定的标准,这一点类似于德国模式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标准理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具体状况予以调整和完善。我国可参照美国的做法,颁布《外资并购反垄断指南》作为反垄断审查机关的法律依据。该指南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予以不断地调整。并购新规第52条接着规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笔者感到疑惑的是,这里的依法不知依的是什么法?这无形中造成了法律非透明化的现象。而最终审查机关也无法依据具体标准作出裁决,同时也导致审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过分宽幅,寻租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而鉴于各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意见不一致,《反垄断法》不再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这种从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出发,防止企业并购后拥有的市场份额过大和出现市场集中度过高的情况是合适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尤其是随着市场的完善和统计事业、信息产业的进步,采用赫芬达尔指数更为精确,更能反映市场的集中度。

3.市场进入壁垒等其他因素的考虑

在考虑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否需要用法律加以规制时,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指标能够比较简便地加以检测,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随着各种特殊情形的不断发生,执法和司法机关在禁止企业并购时除了要分析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等因素外,还要分析考虑市场进入壁垒等其他因素。一方面,要考虑并购后企业能否将多数竞争者排挤出市场,能否具有涨价能力,能否构成市场进入障碍等,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市场上是否存在着可以抵消市场份额的因素,如市场不稳定、买方市场势力、竞争者的市场地位、潜在市场进入、进口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的潜在竞争问题等。如果市场壁垒较低或不存在,那么潜在的竞争事实上不存在,并购就不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势力,进而滥用权力;反之则会恶化市场竞争条件。自美国司法部颁布1982年《合并指南》以来,市场进入壁垒就成为判断企业并购的合法性的理论标准之一,后经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提出更为详尽的分析方法而得到发展。1992年《企业合并指南》指出,司法部在审查企业合并时要考虑市场进入障碍,对市场结构进行全面分析,特别要考虑潜在的竞争者。我国同样也不应例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04: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什么?
    一、《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什么?《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前者对于后者这种行为是有一定的规制作用的。我国首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积极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一体化也在逐步深化,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深不见底,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中国反垄断法学者应当发出声音,让法律判断回归法律、技术分析回归技术;也希望“新官上任”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真正在反垄断框架内慎重对待“头三把火”,不能“火候不够”,更不要“过了火”,少考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与竞争政策有关联,但毕竟二者不完全一致),更无需顾忌“网络民意”(因为谁也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必须象法院司法那样必须“走群众路线”,更何况反垄断执法判断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二、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有利影响是什么?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首先,外资并购有助于改变市场结构。我国部分行业
    2023-05-22
    58人看过
  • 论外资并购的新特点及反垄断规制
    一、外资并购的现状、特点(一)现状在中国不断引进外资的情况下,外资并购十分强劲,据统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仅在北京就有35家。而在上海,具有总部性质的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就有104家,其中35家为世界500强的总部。[1]另外,外资并购在各行各业都有“出色”的表现,以制造业为例,1998年12月,大连第二机电厂与**伯顿电机集团合资组建**伯顿电机有限公司,大连第二机电厂以优质资产注入合资企业,原企业留下债务以及劣质资产,2001年,外资收购中-方35%的股权,实现了向外企业的跨越,2001年世界著名生产厂商**FAG公司与**轴承厂成立合资企业——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2002年,**依纳公司收购FAG公司,2003年底,**轴承把全部49%的股份拱手转让给德方,失去了NXZ的著名品牌的自主知识权;1995年,无锡**集团与世界最强实力的燃油喷射系统供应商(BOSOH)合资,成立*
    2023-06-14
    108人看过
  • 外资并要购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前还需要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以免在选择目标企业时会受到反垄断的规制。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可能造成的垄断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履行涉嫌垄断强制申报义务的法定情形如下:(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我们特别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关联企业。此外,即使外国投资者进达到法定情形规定的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
    2023-06-06
    440人看过
  • 医疗器械外资下个垄断市场?
    目前,我国高端医疗器械中逾八成被跨国企业垄断,导致看病贵、看病难问题难解。跨国企业强势跑马圈地,我国自主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正面临着严峻形势,本土企业如何走出困境?高端医疗器械国产化是否能让自主创新的路越走越宽?医疗器械市场:外资的饕餮大餐?2009年新医改方案公布实施以来,创造了巨大的医疗器械产品需求。4月14日,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现场交流会在重庆召开。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势头强劲,市场规模突破1000亿元大关,达到1200亿元,增长率高达23%。据预测,今后五年间,中国整个医疗仪器与设备市场规模将翻一番。目前,我国企业除了超声聚焦等少数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外,在高科技产品方面,中国医疗器械的总体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约为15年。医疗设备行业是技术高度密集、牵涉学科很广的综合性产业,技术门槛很高,跨国医疗器械生产公司在高端医疗器械市场一直处于垄断地位
    2023-06-06
    274人看过
  • 外资垄断价格需警惕
    谣盐风波刚过,抢购日化品狂潮又至。在刚刚结束的这个双休日,上海一些超市、卖场的洗发水、洗衣粉、肥皂出现了新一轮抢购潮,一天的销量几乎抵上以前的十天。这轮抢购甚至惊动了政府部门,上海市商委有关人士通过媒体发表谈话劝诫市民不要盲目抢购。与抢购食盐是由恐慌引起不同的是,此轮对日化产品的抢购完全是由一些外资企业的涨价所致。几天前,媒体报道称,联合利华、宝洁、纳爱斯、立白等外资日化用品生产企业的大部分品牌都将提价,多个品牌的洗涤用品价格已经上涨。此条消息刚刚见报便出现市民抢购现象,证明在通货膨胀形成难以扭转趋势的情况下,消费者对目前生活用品价格已经高度敏感。而作为政府来说,及时发布安民告示并且帮助商家准备充足的货源,当然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对这一股猝然而起的日化用品抢购潮进行认真的分析,亦有助于提醒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资企业在普通民生用品市场上形成价格垄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于外
    2023-06-06
    151人看过
  •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在带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形成垄断,从而损害民族工业利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当前反垄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才可以对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进行反垄断规制,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垄断认定程序、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等。[英文摘要]:[关键字]: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反垄断[论文正文]:外资在我国并购上市公司已经过了多年的波折,近几年其范围迅速扩大。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实现本土化发展的动机与国内上市公司图谋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思路不谋而合,这种并购是一种双赢战略。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凸显我国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能推动我国企业实行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也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1。外资并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垄断。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处于本行业的前列,甚至是龙头地位,而外国投
    2023-04-21
    148人看过
  • 外资并购在我国造成的行业垄断问题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垄断;经济发展论文提要: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的大背景下,外商来华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外资并购迅速攀升。通过并购,外资可能会垄断一个产业或行业,掌握该产业的技术主导权,并控制其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从而构成对我国产业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本文通过对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成因、特点以及对我国各产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探讨解决方法。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的大背景下,外商来华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外资并购迅速攀升;然而,外商并购投资是柄“双刃剑”,它一方面对于盘活国内存量资本、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技术进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跨国并购尤其是垄断性并购,对我国战略性产业的自主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并购,外资可能会垄断一个产业或行业,掌握该产业的技术主导权,并控制其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从而构成对我国
    2023-06-12
    147人看过
  • 完全垄断市场条件下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完全垄断又称独家垄断。它是指市场处于完全由一家企业所控制的状态。完全垄断与完全竞争是属于两个极端的市场类型。完全垄断的特征正好与完全竞争相反。形成完全垄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自然垄断。自然垄断的根本特征是成本的劣加性。即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一个行业或一种产品由一家企业经营或生产比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经营或生产,其成本更低。(2)政策性垄断。政府出于某种目的,往往给予某个企业在某地区专门生产和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垄断权,从而使这家企业成为一个独家垄断企业。如国防生产、印钞等。(3)专利。如果一家企业拥有某项先进技术,用它制造的产品被消费者认为是其他产品无法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就形成了垄断,如果企业拥有制造某种商品或拥有其生产工艺技术的专利,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期内独占市场。(4)对某项原材料的单一所有权。如果一个企业控制了制造某种产品所必需
    2023-06-07
    87人看过
  • 外资并购如何确定对价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
    2023-04-10
    221人看过
  • 寡头垄断市场上价格的决定
    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价格,通常表现为由各寡头相互协调的行为方式所决定。这种协调可以有多种形式,。价格领先制是指一个行业的产品价格,通常由某一寡头率先制定,其余寡头追随其后确定各自产品的售价。价格领先制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支配型价格领先,二是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三是晴雨表型价格领先。支配型价格领先,是指由寡头垄断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确立产品的售价,其余规模小一些的厂商根据已确立的价格确定各自的产销量。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是指由成本最低的寡头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其产销量和销售价格,而其他寡头也将按同一价格销售各自的产品。晴雨表型价格领先,是指寡头垄断行业中,某个厂商在获取信息、判断市场变化趋势等方面具有公认的特殊能力,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起到了传递某种信息的作用,因此其他厂商会根据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而相应变动自己产品的价格。成本加成法是寡头垄断市场上一种最常用的定价方法。该
    2023-06-07
    186人看过
  • 可口可乐欲并购汇源外资并购引发反垄断争议
    在外资并购这方面,商务部外资司司长李志群表示,并购是跨国投资大势所趋,外资并购不应被视为威胁,而应看作是机遇。关于并购可能引发经济环境安全的问题,李志群表示,政府会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充分利用《反垄断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果汁肯定要涨价了,因为可口可乐要收购汇源了。在一家便利店,服务员对记者说。9月3日,国际饮料生产巨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将以每股12.20港元、总计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再次触动了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敏感神经。可口可乐中国公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会继续保留汇源品牌及其现有的业务运营模式,日后再对业务和协同效应作评估。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穆泰康透露,汇源公司现任董事长朱新礼同意出任并购后公司的名誉董事长。经营模式、管理团队、品牌等都不变,朱新礼仍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对于可口可乐的并购,汇源方面表示,这是一个双赢和多赢的合作。据了解,被可口可乐收购后,朱新
    2023-06-06
    243人看过
  • 商务部获得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权
    中国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说,在这份《规定》中,专门在第五章中明确表示了商务部对外资并购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商务部对有否决权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可以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完全和今后反垄断法是一致的。今后会成立最高的反垄断委员会来控制大的政策,下一级的反垄
    2023-06-09
    444人看过
  • 内资并购的变数—反垄断审查
    对于内资并购而言,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其添了点麻烦。原本特别关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名义,开始对内资并购进行规制。不管是何种程度,反垄断审查必然给内资并购行为带来变数,只不过希望,不要让企业太负累。8月23日的消息说,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将由商务部新设的反垄断局承担。一、2006年开始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或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导致的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9月8日施行。该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
    2023-06-07
    286人看过
  • 外资闯中国并购市场
    由于外国企业希望从中国经济增长中获益,收购中国企业的交易数量创下了历史新高。但投资银行家表示,在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进行交易并没有因此变得容易。通过国外买家控股据数据显示,迄今为止,今年外国企业收购中国公司的交易总规模为284亿美元,是同期有史以来最高的。但在这439宗交易中,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不到一半。事实上,在许多交易中,外国企业只是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收购了中国企业一小部分股权,对企业的经营运作没有发言权。在那些涉及控股权转移的收购案中,国外收购方都是通过国外卖家取得中国企业的控股权。矿业设备制造商JoyGlobalInc.出价14亿美元收购中资的国际煤机集团(简称:国际煤机)以及雀巢公司出价17亿美元收购中国糖果制造商徐福记国际集团60%的股权都属于这种情况。花旗集团亚太区并购业务负责人科林·班菲尔德表示,由于所有权已经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这些交易获批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愿为中国市
    2023-06-06
    19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垄断市场犯法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11
      垄断市场犯法吗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作出垄断市场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经调查后确认为垄断的,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
    • 什么是垄断垄断与价格垄断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
      价格垄断是指垄断制造商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占有很大的份额,不仅可以决定产量,还可以操纵产品价格),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行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价格垄断的产品价格如何核算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24
      价格垄断的确定: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
    • 如何确定价格垄断地位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8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
    • 垄断竞争市场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9
      垄断竞争市场是什么 垄断竞争是一种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市场组织形式,在这种市场中,既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又具有垄断的因素。垄断竞争市场(monopolistic competitionmarket)是指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是处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一种市场。 在长期,厂商可以任意变动一切生产投入要素。如果一行业出现超额利润或亏损,会通过新厂商进入或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