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委员会职权涵盖哪些方面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有: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二、债权人委员会由什么人员组成
债权人由债务人的职工代表以及债权人代表组成,但人数不得超过九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对于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三、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的区别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差异是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
1.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
2.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n(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n(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n(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n(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n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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