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而在立法上必须考虑行政诉讼既要便利原告参加诉讼,又要便于人民法院作必要的调取证据工作的特殊性,尤其是考虑便民的因素更是是其立法的初衷。《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是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把一般地域管辖概括为“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都是错误的。2009年司法部三大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91页右版中间“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一表述也是错误的。欲全面、准确把握该条的立法原意,需要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的体系与级别、行政复议管辖、被告的确认、何为改变行政行为等知识点。
对《行政诉讼法》第17条可以作以下几层意思的阐释:一是未经复议的案件;二是经复议维持的案件,这两种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此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中虽未表明“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后边的“也可以“,对应的是”可以“!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许多司法考试用书、行政法辅导教师的讲义及讲授中的上述表述都是错误的。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有可能经过行政复议,这就出现了“最初”——第一次作出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的概念,它是与第二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相对应而存在的。第一次——“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个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无论是未经复议还是经过复议;抑无论是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是改变还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把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理解为“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错在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是按“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则原告只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原告此时仍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该法院仍有管辖权。
-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名词解释
6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地域管辖一样吗
84人看过
-
地域管辖对行政诉讼的约束
174人看过
-
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的区别与联系
362人看过
-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155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163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
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和域外管辖怎么理解?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4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最先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1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住所与其所在的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
-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不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权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具体案情涉及到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的则不同。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给予参考: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什么是行政诉讼,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共同地域管辖,其三种诉讼请求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根据规定,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
-
离婚诉讼地域管辖怎样确认呢?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9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