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抵押物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01
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很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例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存处置环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02
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商业银行对此些情况反响不断。
03
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由于抵押手续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还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
04
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是表现为即使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仅能就当时登记的债权受偿,且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授信时的评估价格。
05
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上通常会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如租赁合同发生在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前,或租赁合同是经银行同意的,即使抵押物进行拍卖,此前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该项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但也为一些抵押人为阻止银行处置抵押物而编造虚假租赁提供了空间。
06
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对于住宅进行抵押的贷款,可能会遇到抵押人用唯一居所抗辩执行的问题。例如,曾有一名客户,其贷款抵押物为一套别墅,但在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提出,该抵押物为其唯一居所,即使该房产为别墅,借款人有较强经济实力,法院也不支持推动执行。此外,法院在执行中,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屋,不管是其他民间借贷债务人或是租赁户,甚至抵押房屋中存有物品,法院大多不愿推动执行拍卖。
针对上述问题,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法院和债务人沟通,努力寻找解决途径:
二、加快抵押物处置的主要途径
1、约定逾期贷款诉讼文书的合同送达条款
针对近期出现频率越来越多的逾期贷款当事人失联或者拒不配合,致使法院诉讼文书难以送达的实际情况,银行应在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明确约定,若贷款逾期银行选择诉讼时法院诉讼文本的送达途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点,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抵押物的处置进度。
2、对非首封的抵押贷款或疑难问题要主动反映、积极沟通
从银行自身来说,发生风险后应采取快诉、快封,争取首轮查封,对于执行中需要政府、其他查封人或抵押人配合才能推动执行的,要加强与法院和相关当事方的沟通。对抵押物非首封难以执行的问题,商业银行应统一向监管机关(如当地银监会、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等)报告,请监管部门出面与司法机关沟通,甚至可以请监管部门以提案的形式提交人大或政协,以期尽快解决首封法院怠于推动执行的问题。当前,商业银行应主动与基层法院沟通,讲究沟通效率,争取理解和支持,从基层法院的层面来加快非首封抵押物的执行。
3、审慎办理附有租赁的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在办理附有租赁的抵押贷款时,应该对租赁合同仔细甄别、审慎办理。在贷款时,除了对相关当事人告知外,在抵押合同中还应对抵押人后续对外租赁时设置一定的约束条款。对抵押物上租赁事实的确认,除了通过租赁合同鉴定外,可通过租金支付交易、是否纳税等进行确认。司法执行中可一并对租金进行查封以维护银行利益。在抵押物的拍卖过程中,积极做好抵押物的营销,包括对承租人的营销,也是提高拍卖成功的关键因素。
4、对于唯一住宅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要有所限制
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时,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出现唯一住宅抵押的问题,应要求授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有不低于两套居所的证明,并书面承诺在抵押贷款还清前不得转让,并明确约定,转让第二居所时应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对此也要定期予以关注;另一方面,抵押贷款风险发生后,应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谈判,如置换面积较小住房、帮助抵押人租赁住房或尝试通过减免少量债务等方式实现快速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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