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有合同效力的。但还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才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且以电子邮件形式体现,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邮件作证据证明加班获采信
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6月27日离职。后张某起诉,称其工作期间,经常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共计32735元。公司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记载张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休。张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同时提供了电子邮件工作记录。电子邮件显示张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公司对此电子邮件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件记录的不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的情况,应支持张某关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但电子邮件只能反映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未能反映出加班时间的长短。因此,法院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判决公司支付张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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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合同和电子邮件可以商量什么事项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3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算做合同的一部分。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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