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出医疗事故后果
(1)影响医院的形象医院形象指社会对医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是公众对医院及其行为表现所产生的看法、情感和认识的综合,是医院医疗质量、服务水平、员工素质、环境优劣、文化精神、标志特征等形象构成要素的整体体现。在医疗市场激烈竞争的状况下,医院的形象十分重要。有的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方大肆渲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有的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导致社会对医院整体医疗质量和医德医风的误解,给医院带来不利影响。
(2)影响医院的业务管理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搞好医院的业务管理。但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接待来访者,调查事件真相,与患方协商处理意见,参与人民法院诉讼等。使本来应该加强的医疗业务管理职能大大削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的提高。
(3)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有的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方采取种种手段向医院施加压力,大闹医院,停尸要挟。医疗纠纷旷曰持久的纠缠,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有的医院不得不建立医疗纠纷专门部门来处理医疗纠纷。
(4)医疗赔偿增大了医疗成本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医疗赔偿增大了医疗成本,增加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一旦发生了医院有责任的医疗纠纷,患者一方索赔金额不断攀高。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不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判决医院承担高额赔偿。
(5)出现回避风险的防卫性医疗行为医疗纠纷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缩手缩脚,出现回避风险的防卫性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的技术性行为,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风险更大。由于医疗纠纷的增多,有的医务人员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釆取扩大检查范围、手术选择低风险方案的方法,防卫性的保全自己,不利于对患者进行风险性的抢救和治疗。
二、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途径
1、和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调解。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应该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三、处理医疗事故要注意什么
1、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负责妥善保管病历,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内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为其复印门诊病历(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部分按规定不能复制,所发生的复印费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历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封存,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可能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关的药液、血液等现场实物。患方在场的医、患两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场的由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封存,由医方保管。
3、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单方或双方提出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患单方提出尸检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在尸检申请单上签署不同意尸检,不签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见证,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不同意方负责。医方代表应为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患方代表应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患方对在医疗机构存放的尸体超过2周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患方负责。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当事人不能在处理期间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动放弃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申请10日内作出中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在收到首次鉴定15日内可以向通知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两方自行协商解决(鼓励按此方式解决),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继承人或者他们的书面委托人向医方(医方代表应是经治医师、经治科室主任、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医方同意的协商完成;医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医方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患方同意的协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期间医、患方均有权提出不同意继续协商,宣布协商不成,另一方可以按其他二条途径处理。二是按前款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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