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解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50:41 297 人看过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另外,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分立、合并解散。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情形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解散依照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步骤,即申请和批准。

合并是商业银行解散的一个主要原因。合并有两种情形:一是新设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参加合并商业银行宣告解散。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要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解散的理由和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的计划。二是吸收合并,一家商业银行将另一家银行合并,被吸收方解散。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同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商业银行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各债权人,于30日内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商业银行不得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商业银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分散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商业银行的法律行为,包括两种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一家商业银行用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新商业银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派生分立不存在解散的问题,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而言,是属于设立的问题,需按规定报经批准而设立。对原商业银行而言,属于变更的问题,如注册资本的变更,股东的变更等,需按规定报经变更的手续。新设分立是指一家商业银行的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新商业银行,原商业银行解散。商业银行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商业银行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同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商业银行不得分立。商业银行的分立如果是采取新设立分立方式的,被分立的商业银行解散。

商业银行可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例如,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当银行开业满二年时,仍不能实现利润,在报经批准后,商业银行可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解散的程序如下:(一)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商业银行出现合并、分立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商业银行的申请,应当附上解散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解散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解散申请时,要考虑解散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时,应当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解散清算不仅可以使商业银行不遗留任何债权债务纠纷问题,也有利于及时、足额清偿存款人的存款本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清算组是依法成立的对拟解散银行的债权债务等事宜进行处理的临时机构,清算期间对外代表拟解散银行从业业务活动。与接管组织相比,清算组织是对商业银行终止前的各项业务进行清算了结,其成员有股东、债权人、会计师、律师等。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理由出现时,应当在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及时依法成立清算组,可以防止拟解散银行的商业银行转移财产、销毁账簿、抽逃资金、非法提供担保等违法行为发生。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七项职权:一是清理商业银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此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二是通知或公告商业银行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三是处理与清算商业银行未了结的业务。四是清缴所欠税款。五是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织要依法追缴商业银行的债权,如贷款本息、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等,债权是清偿债务来源之一。债务的清偿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税款、偿付债权人。解散的债务清偿是足额清偿,不存在财产不足按比例清偿的情况。六是处理银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分配,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商业银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七是代表商业银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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