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有哪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8:53:52 393 人看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在诉讼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就是索赔人,即原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在此诉讼中,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所以,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设备条件下,虽然作业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管理,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业。我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也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而被告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促使从事高度危险性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强责任心和改进技术安全措施。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此证明责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担。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任何单位造成上述环境污染,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担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指人工饲养的猛兽、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它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二)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成为一种民事责任。

(三)一种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

三、在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则中应当增加的内容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章应当增加的内容,专家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规定排污人故意排污放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第二,应当规定公益诉讼。对于造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没有造成个人明显损害的,准许进行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院或者其他团体提出诉讼。第三,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害,应当规定特别的诉讼时效,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第四,对于污染环境的加害人,应当特别增加恢复原状的义务,以恢复环境和生态。有人担心加害人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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