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范围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8:24:24 409 人看过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切社会成员。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人。

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诉讼的适用范围

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诉讼,已经成为当代宪法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在宪法诉讼的适用范围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这与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约束对象和效力范围的传统观念紧密相关。

在西方传统宪法理论中,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庠夤胰挠玫那趾枪穸钥构仪址傅囊恢

qot;防卫权",而不是为了防止私人的侵犯。宪法对权利的保障通常只是约束国家和国家机关,私人行为只受法律约束而非宪法的约束。因此宪法诉讼只限于对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非针对个体公民,并不适用于民事领域。如日本学者宫泽俊义认为:"基本人权本来在国家关系上是保障一般国民的权利的",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属于私人自治的领域"。[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大量的个人所有的工商企业等法人组织、学校、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产生,就使得这些组织,尤其是一些在社会上拥有"优势地位"的组织及个人,有可能凭借其"压倒的实力"地位,侵犯其他居于"实力劣势"地位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从而在西方国家中引起了人们对国家权力应否介入私人领域,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对私人之间关系的效力的关注。而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司法机关受理传统的私法领域中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例。在美国,基于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一般只是针对政府侵犯,而非私人侵犯,私人行为一般只受法律约束的传统观念,宪法诉讼也主要针对政府机构而非个体公民。但是,带有"国家行为"的私人行为,即私人的所作所为以某种方式和政府相联系,则被认为是一种"例外"。[5]

在德国,学者们提出了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效力理论",即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家与人民关系外的第三者,亦即私人与私人间的效力。如H..C.Nipperdey提出,基本权利是"最高层的规范",如不能直接在私人间被适用,则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条文,将沦为仅

qot;绝对的宣示性质"罢了;主张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的法律关系中有"直接效力",法官可以"直接引用基本权利"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GMller也认为,基本权利乃"首要之规范",应该在法律的所有领域内获得实现;所谓"市民国家"的时代已过去,宪法所确立"社会国家"原则,要求基本权利能有"对第三者"的效力。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将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移植"到私人的法律体系,是侵犯了"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等私法体系的"基本价值"。[6]

1957年,德国联邦劳工法院裁判著名的"单身条款案",法院认定以契约规定"维持单

qot;的条款,违反基本法保障的"婚姻及家庭"制度(第6条第1项)、"人类尊严"(第1条第1项)、以及"人格发展权"(第2条)等,此类契约应为无效。强调民事法是受到宪法所预期的"基本价值体系"所拘束,故民事法不能被视为宪法外之物。在日本也出现了法院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裁决私人间争讼的先例。如在三菱树脂案件中,三菱树脂公司以申请雇佣人员在大学参加过政治活动为理由拒绝雇佣,该申请雇佣人员向法院控诉三菱公司的歧视行为,法院

经审理宣告公司的行为违宪无效。

而从我国的宪法传统观念和现实的宪法规定来看,宪法规范不只是调整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及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而且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公权力,而且也涉及私权力的领域。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其所涉及的各类社会关系都是直接有效的,宪法诉讼在其范围上,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也应当包括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在内。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我国宪法理论宪政实践中,并不存在强调基本权利是针对国家权力的"防卫权"的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相对于由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的权力,是一种制约,然而国家机关不仅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代表和保障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人民(公民)与国家权力的对抗,当然谈不上"防卫"。如果说有对抗,那是针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第二,从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看,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不只是对国家和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有效;而且对公民、社会组织的行为也具有约束力。例如,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qot;第4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宪法的上述娑砻髁斯窕救唤鍪钦攵怨一氐模乙彩钦攵

qot;社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都受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约束。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只是来自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学校等社会组织,甚至某些个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社会组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组织凭借其相对于公民个人的"实力地位",如经济组织对其所聘用人员,学校对其员工、学生,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等,实施的侵权行为;另一类是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下,社会组织还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管理职能,如选举的组织、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发放、人事档案的管理等等,凭借其实施管理的权力,侵犯被管理对象的基本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主要是受普通法律的约束,承担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必要时的宪法适用。在普通法律尚不完备、存在某种局限,或者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的诉讼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完全有必要引入宪法,通过宪法诉讼使得公民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完善民商立法,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法律体系。但是民事活动也不能违反宪法、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从长远目标看,应当是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具有直接效力,但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则主张采用"先公后私、先易后难、逐步扩展"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宪法传统中并不存在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防卫权"的观念,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也不是约束国家机关的行为,在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上应当不存在"先公后私、先难后易"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民事领域的宪法诉讼要"易"于公权力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宪法适用相关文章
  •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4-04-30
    234人看过
  •  益阳工伤赔偿范围和相关规定
    该文提供了一系列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此外,还提到了护理费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益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标准为8个月本人工资。四、关于护理费标准,若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则每月可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
    2023-10-25
    165人看过
  •  超范围经营处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这段内容讲述了企业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可能会受到警告,并且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如果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会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可能会受到警告,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会 怎 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律风险。首先,在经营活动中,公司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
    2023-09-10
    343人看过
  • 工伤范围与相关定义
    工伤的定义:在工作中遭受的事股伤害或因工作导致的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范围及待遇标准(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2023-07-08
    55人看过
  • 死刑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如下:1、在死刑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在死刑适用对象方面: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
    2023-07-07
    155人看过
  • 民法典孩子监护权的范围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孩子监护权的范围是什么民法典规定,监护权的范围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受保护等。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
    2024-02-06
    59人看过
  •  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关于抚养费的确定,通常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且抚养费标准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根据民法,关于抚养费的确定,通常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且抚养费标准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抱歉,我需要更多的上下文和明确的法律问题,才能为您提供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关于抚养费的确定,通常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2023-09-05
    374人看过
  • 信息公开复议相关规定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信息公开复议相关规定受案范围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对哪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对此,江苏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特别从《条例》全文中提炼出六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2、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3、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5、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5、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以上列举的六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信息公开复议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行政复议决
    2023-06-03
    103人看过
  •  民法典中有关征用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同时,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民法典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如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 依据民法典,哪些范围属于征收征用?依据民法典,征收征用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或企业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暂时或永久性占用或使用的行为。征收征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予被征收人
    2023-08-19
    489人看过
  • 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与公司规模相关吗?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濒临破产,人民法院宣布需要裁员;2、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标准。经济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解雇部分劳动者的情况。经济裁员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视角裁员引发劳动争议目前许多企业由于金融危机影响,经营状况恶化,不得不采取大规模裁员的办法削减成本。但一些企业对经济性裁员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了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面积裁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去年3月,广东东莞某纺织印染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一次性裁员30
    2023-07-03
    49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
    2023-06-06
    369人看过
  • 民法典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如何确认,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如何确认民法典规定,侵权赔偿的范围,依据侵权造成损害而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2023-04-19
    383人看过
  • 有关转继承适用范围,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有关转继承适用范围,有哪些相关规定(一)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二)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三)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受遗赠的财产时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依现行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二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无权接受受遗赠的财产),这种情形也可视为转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有哪些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如下:(一)第一顺序:
    2024-01-26
    114人看过
  • 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及相关规定
    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
    2023-07-12
    419人看过
换一批
#宪法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宪法适用是指国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对一切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适用意味着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这种适用关系确保... 更多>

    #宪法适用
    相关咨询
    • 关于判刑后的罚金范围的相关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01
      法律分析 一般判刑后的罚金是由犯罪人自己缴纳的,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取保候审的范围以及相关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25
      取保候审的范围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相关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遗嘱公证的财产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5
      遗嘱公证的财产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
    • 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12
      工伤认定受理范围自己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 1、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2、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3、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工伤认定的管
    • 关于大病医疗救助范围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10
      大病救助范围如下: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享受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低收入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