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申请人的拆迁方案未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于被拆迁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经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才会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在什么时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呢?
拆迁方案由拆迁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拆迁规范的规定先行拟定出来后申报给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一般的行政法学原理,经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只有在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才能生效,那么拆迁方案是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的方案,拆迁方案被批准后,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总是将拆迁方案先行送达给拆迁人,即对于拆迁人而言,拆迁方案在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后即行生效。那么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拆迁方案在什么时间生效呢?
我们认为,拆迁方案在送达给被拆迁人之前,不对被拆迁人发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只有拆迁方案被送达给被拆迁人或者告知被拆迁人之后才能对于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即拆迁方案只有依法告知或者送达给被拆迁人之后才能生效。
从我国目前的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拆迁方案如何让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如何送达给被拆迁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拆迁事宜应当公告,但是公告的内容是否包括公告拆迁方案并不明确,实践中,许多拆迁公告并没有包括拆迁方案。
199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应当和被拆迁人作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那么拆迁管理部门在宣传和解释中是否也包括了拆迁方案的告知呢?在实践中,因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人数的原因,基本上没有及时的进行解释和宣传。
在目前的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开始拆迁时,向被拆迁人发放致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有一部分拆迁方案的内容,有时拆迁人也会在自己发布的拆迁公告中予以告知。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们认为,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方案是拆迁法律规范应当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应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如果公告方式不方便的,可以将拆迁方案送达给被拆迁人或者发布公告,责成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的一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查看拆迁方案。
(2)建立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案的申诉制度,允许被拆迁人对于不符合事实和有关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方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听取被拆迁人对于拆迁安置和补偿方案的意见,并由拆迁管理部门对于被拆迁人对于拆迁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处理,允许被拆迁人对于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将上述事宜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在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前,可以由国家建设部作出规定,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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