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由谁行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0:11:42 475 人看过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我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根据《民法典》第147至151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一、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属不属于无效

属于可撤销合同

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四)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房屋损害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赔偿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赔偿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情形,那么该赔偿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或者其他情况的无效合同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以下情况: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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