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是怎样的
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是,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农民集体所有的内涵是指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在这种所有权形态下,本集体成员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成员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来体现,集体成员通过自益权实现其自身收益,通过共益权来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属于成员权的范畴,因此,强调本集体成员的主体资格殊为重要,非本集体成员,依法不得享有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二、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下人员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未迁出,但已经在人社局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享受财政供养,以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有生活保障的;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改革基准日前获取其他村成员身份,或者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成员身份的;
4.因上学、投靠亲友等,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5.与本村成员离婚,户口已经迁出,且在本村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及随其生活的子女;
6.其他不能够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村民会议2/3成员以上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认定为本村成员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征:
1.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
2.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人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也有因是因移民迁人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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