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将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律协刑委会起草了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方案,并将其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不能出半点差错。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中作用更为重要,尤其是出现了佘祥林等案件后,更需要强化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有这样一种普遍要求,希望律师在死刑案件中发挥更好的辩护作用,也对改善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提出过一些具体意见。
与此同时,全国律协刑委会也认为需要提高和保证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质量。因此决定制定《死刑案件辩护纲要》,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予以指导。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形式来总结死刑辩护的经验,明确死刑案件辩护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提出并倡导在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基本工作技能以及应当遵守的工作规范等。
这部即将出台的《死刑案件辩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首个律师办案指南。刑委会准备再召开一次研讨会以最终定稿。有关这个文件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
记者:以前全国律协制定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均简称为《规范》),已经颁布实施,为什么还制定《纲要》,《纲要》有哪些创新之处?
李贵方:《规范》是全国律协1998年制定的,属于律师的行业规范,主要是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一些执业规范、办案流程等,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纲要》不是强制性文件,主要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也试图提出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资格问题,最低的工作要求,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针对最高院已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工作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
记者: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律师的死刑辩护工作有何影响?
李贵方: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我们国家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应该说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一次机遇。《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答复到:“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我们认为,还应当加强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工作。我们已经给了最高法院一份关于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方案,其中提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可以重新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有权自行调查取证或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等。还有就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有律师辩护,像一审、二审程序一样。但目前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简略,这些问题还无法解决。
记者:你对目前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有什么看法,一些当事人,尤其是死刑案件家属往往在案件结果不理想时对律师有意见,有时甚至很激烈,很对立,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李贵方:当前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整体情况是好的,所做辩护是合格的,比如,全国很著名的一些案件,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律师都及时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事实和证据上的疑点,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只是相关司法机关未采纳律师的意见。当然,律师的辩护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律师的辩护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工作态度不认真,对案件情况研究不细致,不全面,辩护意见太抽象,太空泛,一些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未进行,案件中的一些疑点未发现或未提出等等。这些需要改进,这也是我们制定《纲要》的目的。
至于一些当事人,尤其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亲属在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反过来指责律师,对律师的工作有意见,这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是死刑过于严酷,一旦自己的亲人被执行死刑,其结果是无法挽回的,一些亲属当然的认为律师工作不力,归责于律师。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这方面也有需要特别注意之处:第一,在死刑案件中,不能向当事人或其亲属做过多的承诺;第二,办理死刑案件必须认真、谨慎、尽责,不能有疏漏,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合理建议必须及时反映,积极努力去做;第三,要及时、反复与被告人及其亲属沟通,充分了解情况,反馈信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第四,对于当事人或其亲属提出的疑问、指责,不能推诿、回避,而应该正确应对,耐心解释,沟通。这也说明制定《纲要》的必要性。
另外,司法机关也需要在办案过程中规范工作,使律师正常了解到案件进程情况,避免出现当事人已被执行死刑而律师还不知道的情况。
法制日报周末2008-02-0416:36:55.0陈虹伟焦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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