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采取?
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到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上是指“有单独请求权”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银行在诉讼过程中通常是作为原告,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第三人”的要求。但就相关规定,若有其他生效判决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债权的,银行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主要存在于虚假诉讼中,债务人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与第三人虚拟了债权债务,并通过生效判决进行了确定,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相关的权利进行撤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对于这种类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银行主要的任务是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企业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情况,以证明生效判决有误。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是?
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新增的规定,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功能,实质上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故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需严格把握。依据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前四个要件通常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审查,进入审理程序后,人民法院则需要重点审查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一)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还有我国香港等都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当是终局判决,不适用中间判决,同样也不能针对判决理由。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不能允许第三人否定判决的效力。
(三)起诉期间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四)管辖法院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
(五)判决的效力问题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对抗原诉当事人的请求,但在原当事人中继续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与原诉诉讼利益不可分割时,维持原裁判在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对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应该撤销整个判决。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判决对基于原判决取得权益的善意第三人不产生影响。
所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终究是区别于普通诉讼和再审之诉的,其采用折中的方式予以规定,适用一审终审制,虽然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但可以允许其申请再审;适用两审终审制,但不允许其再申请再审;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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