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确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从原刑诉法和规定(二)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三,一是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二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承担控诉职责,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例外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证明责任。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非法取得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笔者认为例外的情况,实际上被告人对自己主张、辩解的证明,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新刑诉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效地举证是质证、认证最后进行判决的关键,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举证的相应内容,为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保障。
尊重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新刑诉法将“尊者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证据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贯穿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修改符合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充分贯穿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严格依法取证,赋予嫌疑人选择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公正。
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
新刑诉法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规定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有利于行政案件涉案人行为的进一步认定,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保证行政违法人员涉嫌犯罪时的及时打击,实践中,关键应注意此种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同时,新刑诉增加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的保密,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公民人权的保障。
修改事实认定标准
原刑诉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一)对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标准做了具体的解释,其中一点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但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是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由于证据信息的局限性,以及受事实认定者的影响,其结果很难不会出现认识误差。同时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无论是当事人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不能复原案件的本来事实,其结果只能是一种盖然性、可能性,而非完全确定。新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之一,将“确实、充分”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和严格掌握这一标准,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处理案件。
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但具体内容没有规定。规定(二)对非法证据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刑诉法增加了五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补充完善,包含以下几点:
(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承继规定(二)的规定,采取有限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书证、物证的排除则由“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修改为“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他证据的排除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其他证据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内容,也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身就凸现了证据的合法性意义。
(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二)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的对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在庭审中对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新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还具有向检察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2、检察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权,一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二是检察院在办案中自身发现。该规定,进一步强化和扩展了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权,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一般情节的纠正意见权,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权。
3、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权,
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规定了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各自的职责,一是当事人方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的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义务。
二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三是法院的最终处理权。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上规定,规范了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创新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监督方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最终决定权,有利检察院和法院正确行驶职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公平的处理,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三)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处理。新刑诉法承继了规定(一)、(二)的规定,更详细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收集的合法性时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二是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三是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证据合法性重要地位的确认和对证据合法性源头的把关,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开辟了新的途径,更是为办铁案的一个创新。
(四)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定(一)中规定,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二)中,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非法的书证、物证,不能作为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新刑诉法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侦查机关(部门)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从源头上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范围更为宽广。
强化证人作证机制
原刑诉法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质证,这表明从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又规定了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规定(一)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但又规定“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导致了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是惯例,出庭成了特例,使证人出庭制度几乎成了虚设。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中,着重从证人的安全保护和出庭费用保障方面,强化了证人作证机制。
(1)规定了证人的安全保护。一是特别规定四类特殊案件,证人的安全保障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二是公检法三机关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是证人及其近亲属向公检法三机关的请求保护权。四是公检法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2)规定了出庭费用的保障措施。证人因履行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应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完整、可操作的证人保护、保障机制,将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出庭难,有利于对违法犯罪的及时打击。
-
法院拟制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司法解释
54人看过
-
实物证据严格排除后果是什么
309人看过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多少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
366人看过
-
严禁刑事逼供非法证据排除
238人看过
-
法律规定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385人看过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及相关问答
110人看过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作用,以及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1完整的无罪推定概念包括有罪的全部举证责任自始至终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对于指控提出反证的责任只限于比较说服力和盖然性的程度即可,不必证明自己无罪,更不得被强迫履行举证责任;对控诉方举证责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整个证明过程不得留有任何可以合理怀疑的瑕疵,等等。r首先,经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其次,应补
-
非法证据排查规则的起源北京在线咨询 2021-09-2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
-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思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获取的证据。强调证据取得的不合法性。
-
非法证据排除大不大?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权。某些情况下,虽然证据取得方式存在瑕疵,但证据内容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如果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免于刑事处罚,比较出名的如辛普森杀妻案。
-
非法证据怎样能排除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2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补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