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组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09:33:22 201 人看过

能。保证人有着独立的保证责任和最终的清偿责任,并不受到破产重整的影响。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免去清偿责任、主债务随之消灭。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以及和解与整顿的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破产重组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因此,我们的政策是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实践中破产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先破产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破产重组中的难点在于:企业产权理顺难;资产变现难;职工分流难。

二、和解、整顿制度及确定重整制定的意义

首先阐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然后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

两者在法定程序期限内进行并由其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对预防企业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立法较粗、政府干预较多、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法院自主性差、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缺陷,急需改革和完善。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求援范围增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完整的在法院主导下的重整制度,增强企业预防破产的功能成为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必需。

破产和解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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