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不能一起主张。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如果就同一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所赔偿的金额会超过损失金额,此时的违约责任惩罚性为主,不符合其性质。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一)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第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第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第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第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第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第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第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第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第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二)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违约一般要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第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第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第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第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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