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刘艳)近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经侦大队从涟源市公安局带回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破获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今年5月,娄星警方接到某银行举报,信用卡持卡人梁某透支使用信用卡,欠款本金达4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梁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接警后,民警立即立案侦查,于5月20日对梁某进行上网追逃。7月18日,涟源警方在涟源市一网吧内将梁某抓获。经查证,梁某(男,35岁,冷水江市人)于2007年9月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至2009年10月累计透支本金15000余元,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并关闭手机逃匿,至2012年5月已长达31个月,本金、利息、滞纳金等累计显示应还款40000余元。目前梁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今年,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以来,共立案侦查信用卡诈骗案73起,抓获恶意透支犯罪嫌疑人23人,追回恶意透支的本金及部分利息30余万元,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就有61起,占所有信用卡诈骗案的83.4%,大多数是由于持卡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意识到信用卡透支后不还款的严重后果。
民警提醒:如今,信用卡消费、信用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习惯这种便利的消费方式时,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大幅攀升。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属于恶意透支。通过恶意透支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持卡人而言,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应树立诚信意识,量入为出,及时还款,避免出现不良银行征信记录或不小心触犯刑法。同时,银行在审查申请人资料、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从源头避免恶意透支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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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善意透支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3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上表现为拒不偿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在客观表现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表现如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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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属于什么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特征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2恶意透支行为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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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为是指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还是支付恶意透支如何认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