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11 11:55:25 33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办理材料

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申请人为承租方的,还需提交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仅以下单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A、申请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B、申请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企业形式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的发行服务(其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仅以下单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A、申请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B、申请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企业形式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的发行服务(其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县城文化路5路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全文条款表格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第七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第八条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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