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的时间,根据刑法规定,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从事违法、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超过3个月未还才能构成犯罪。但挪用的时间超过3个月,是否一律都要定罪有人主张既然法律有3个月的规定,那么超过3个月未还就应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在有些情况下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对刑法分则所有的条文都是适用的。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刚刚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刚过3个月,那么虽然在案发前没有归还,但案发以后主动归还了,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者营利活动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挪用时间的要求,但也不能一概不问时间的长短,综合挪用的数额、后果等情况,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就不宜定罪判刑。
除了挪用公款的时间以外,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有的已归还,有的只归还一部分,有的未归还,有的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等。这种情况下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比较复杂。
笔者认为,在立足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的立法规定中,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挪用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果是用后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其数额应从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其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时算起,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2、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使用未在案发前归还,或者虽然前次挪用的资金归还了,间隔一段时间又挪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认定其挪用的数额,而挪用的时间只能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其中未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不得相加。
3、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对这两种形式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表现在挪用资金的数额上,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
4、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两种或者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在处罚时可按最严重的行为定罪,其余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时适当从重,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只有一种达到了犯罪标准,则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定罪,其余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处理不同形式的挪用行为时,应当注意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不能相加。
新刑法挪用公款罪数额如何认定
新刑法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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