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未告知格式内容属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2:42 460 人看过

[案例]

原告陈某某于06年自购一部轿车,本想挂靠到上饶某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6月24日原告就以该公司的名义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某财保公司上饶分公司投保。2006年7月12日原告陈某某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又将该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几天后,上饶某实业公司不让原告挂靠,无奈被告只好以自已为所有人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了该车的行驶证。2006年11月19日,原告陈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上翻车,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前后大灯、前后玻璃等多处受损。原告及时向被告报了案,经被告查勘定损为3万2千多元。在理培过程中,原告为了使前后材料一致,提供了涂改的行驶证。被告发现该情况后,依保险条款拒赔。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3万2千多元。

[点评]

原告向被告投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出险后,原告陈某某为了顺利理培提供涂改后的行驶证,依保险条款,被告可以拒赔,但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被告某财保公司上饶分公司不能提供原告投保时的原始材料来加以证明已对原告针对免责条款作了明确说明,故被告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信州区人民法院吉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5日 1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免责条款相关文章
  • 格式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有哪些有关内容
    依《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中约定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内容,首要条件是内容符合公平原则。从民法理论上说,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一般性的或轻微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并非违反公平原则。那么,如何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的内容显失公平呢?1、按《民法典》第506条,通过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一律无效。该条未提到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为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应理解为限制责任条款同样无效。也就是说,此两种情况下的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不存在符合公平原则的问题。2、对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对方一般性的财产责任、排除对方的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格式条款,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免责或限制责任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
    2023-04-13
    270人看过
  • 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败诉
    2006年10月31日20时许,男青年魏易(化名)驾驶无行车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与对行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魏易负主要责任。魏易去世后,年迈的父母忽然想起,儿子去年曾经通过其所在单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万元。当老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未料保险公司以驾驶无效行驶证车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交涉无果,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背面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魏易驾驶无行车牌证车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法院查明,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魏易。被告将该保险单交给了魏易所在的单位,但该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的签名非魏易本人签写。法院据此
    2023-06-08
    414人看过
  • 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如何处理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3-06-15
    454人看过
  • 投保人主体变更,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2005年10月7日,陈某与宁德某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5年11月27日至2006年11月26日止,投保项目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同时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人不赔偿由于保险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溜车而造成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2005年12月23日,被保险人、投保人由陈某变更为原告赖某,其他事项不变。2006年2月15日14时许,原告赖某驾车途经政和县交通修理厂门口路段,因观察不周,先将第三人邹某碰伤,事故发生后,赖某在坡道上停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沿坡道后溜,又将第三人余某撞伤,并将交通修理厂大门撞坏,同时亦导致车辆损坏,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6多万元。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赖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宁德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6多万元。[争议]被告同意赔偿事故造成第三人邹某的医疗费等损失,但拒绝赔偿停车不当溜车
    2023-06-08
    62人看过
  • 不可抗力格式条款免责有效力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2023-06-14
    389人看过
  • 未告知抵押转让属无效?
    案情陈述已付定金突然遭遇变卦2003年5月,朱先生购买了北园路房屋。2004年2月21日,朱先生与雷先生签订《房屋置换认定书》,约定朱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雷先生:到该物业房产证发下后7天内由朱先生交付给雷先生;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5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约定,朱先生于3月2日之前腾出房屋,交由雷先生进行验收;如朱先生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朱先生向雷先生支付房屋成交价的0.1%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雷先生首付5万元作为定金。中介公司作为见证方在该认定书上加盖了印章。2月25日,雷先生向中介公司交付了5万元和15.3万元,该公司向雷先生出具了收据。3月2日雷先生到中介领取了房屋钥匙欲收房时,发现朱先生已将房屋门锁调换。3月18日,中介将雷先生所交的上述房款归还给他。3月22日雷先生及其妻明确告知朱先生:不买了。各方观点原告称违约被告称无效原告朱先生诉称,2004年2
    2023-06-08
    296人看过
  •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免责条款无效的形式有什么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免责条款无效的形式有什么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和形式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对于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但是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因为债权人的错误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和运输中的合理损耗等都是可以免责的。二、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对吗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2023-05-06
    171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包括以下方面:1.民法典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内容主要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不能随意修改及变更,因此实务中的保险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条款。2.保险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3.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这一特殊行业范畴,同时受《民法典》及《保险法》的调整。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
    2023-05-03
    193人看过
  • 合同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二)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四)
    2023-08-12
    378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赔付3万
    投保人何晓波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因未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被法院认定为免责条款无效。6月15日,何晓波的父母何忠义夫妇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领到保险赔付金3万元。2003年8月8日,何忠义的儿子何晓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何晓波出具了保险单一份,随单附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保费为3万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告知。2004年7月29日晚,何晓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何晓波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何忠义夫妇处理完后事,以受益人身份持保险单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何晓波的死亡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2005年3月15日,经多次交涉
    2023-04-23
    130人看过
  • 部分免责条款能否算作免责内容?
    部分免责内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免责条款的内容会有所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法律对免责条款有严格限制。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否全部免除责任,只要一方未来有限制或免除责任,都是免责条款。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
    2023-07-10
    264人看过
  • 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对吗,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
    一、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对吗1、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一是在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不得免责
    2023-06-17
    254人看过
  • 影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因素
    一、影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因素(一)合理地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责条款。一方当事人只有合理地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才可能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但这种提醒必须是在订立合同之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文本中包含免责条款;二是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文件或者票据中包含免责条款,如“客户须知”、“注意事项”中。无论是合同中包含免责条款还是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文件中包含免责条款,拟定人都应该采取具体的、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或按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免责条款通过系列交易订入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类型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多样的,在我国,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
    2023-04-12
    361人看过
  •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的哪些内容是无效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023-06-09
    40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免责条款
    相关咨询
    • 醉驾免责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22
      保险公司关于交强险醉驾免赔的条款,有的法院认定无效,但有的法院认定有效并据此判决交强险全不赔;但醉驾商业险是全部不赔。由于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醉驾交强险赔抢救费但不赔财产损失。
    • 格式条款为何在免责条款时无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13
      原因是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是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 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专门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从三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
    • 保险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
      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007年2月3日,原告A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XX调解,原告A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
    • 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8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当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或者具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其他情况下法律认定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 合同格式中“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26
      格式合同中的豁免条款包括:1。根据豁免条款的程度,可分为完全豁免条款和限制豁免条款;2。根据豁免条款的性质,可分为豁免条款和侵权豁免条款;3。根据豁免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豁免条款、相对无效的豁免条款和有效的豁免条款。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下列豁免条款无效:(1)造成人身伤害;(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