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死人怎样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7 09:23:28 57 人看过

工地死亡事故处罚规定是进行行政罚款,这样的一种行政罚款,它主要是针对工厂环境问题,可能会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这类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较为常见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二是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

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

建筑事故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从劳动法意义上讲,也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双方具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来要求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二、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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