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干部、教师和职工的管理,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深人发[1996]80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对教职工假期工资待遇、旷工处理办法和假期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产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病、事假期间必须扣发的补助工资项目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本工资指:行政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事业单位:职务工资、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不满十年的,扣发基本工资的1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发基本工资的3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扣发基本工资的2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扣发基本工资的10%。
(四)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它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四)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三、产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产假90夭,产妇在子女出生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加假35天,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加假15天)。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批准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0%计发,哺乳假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在规定的结婚假期间(结婚假时间为5天,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加假10天),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四)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批准5天丧假],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休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四、病、事假期间必须扣发的补助工资项目
(一)教师特区津贴占10%、区补助、下乡补贴按请病、事假的天数平均扣发,即:
每天应扣数=(教师特区津贴10%+区生活补+下乡补)/21.5天(每月实际工作的天数)
(二)每四个月一次的奖金,按请病假的天数平均扣发,即:
每天应扣数=(应发数/4个月)/21.5天
事假按病假的2倍扣发,扣至该季度应发数为止。
(三)职业津贴、班主任津贴不在岗不发给(以一个月为计算单位),教龄满30年以上的、获得省政府和国家级表彰的优秀教师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发给职业津帖。
(四)病假(不含因公受伤治疗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不含法定节假日)累计超过两个月、旷工累计十天以上的人员,均不予晋级增资。
(五)干部、教师和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病假十天以上的,须有南山区人民医院或市人民医院证明。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根据医院证明审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局人事科审批。二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局人事科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六)教师和职工请事假一周以内,由校长审批;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局人事科审批;两周以上的由学校、局人事科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校长、支部书记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七)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学校应及时通知本人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本人仍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论,超过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无故旷工者,每天扣200元,扣至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止。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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