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I)根据《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成立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表明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志。这一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何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雇主应自雇佣之日起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造成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是就业,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雇主没有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雇佣行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依然存在。这有效地保护了与雇主有实际劳动关系的工人的劳动权益。(2)严格规定用人单位的签订义务
虽然《劳动法》第98条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事后监督措施,而且很难事先阻止雇主的主观意图。《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规定:“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雇主应建立员工名册以备将来参考”可见,用人单位不仅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雇主应为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无论其是主观的还是故意的
(III)有效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但是,如何赔偿,雇主是否应该向工人承担惩罚性赔偿或补偿性赔偿,以及赔偿标准都不涉及。此外,只有当雇主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工人造成损害时,工人才能得到赔偿。这使得工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很容易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如何在实际劳动关系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很好的设计,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四)重新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内涵
劳动合同法放松了对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不仅纳入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且还纳入了主体、法律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合格劳动关系,真实地将意图表达和法律程序融入到事实劳动关系中,也拓宽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将不合格劳动关系纳入该主题纠正了以往将不合格劳动关系作为民事雇佣关系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的错误做法
对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反思
(一)应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自受雇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口头劳动合同并未纳入法律规定。从国外立法来看,许多国家放宽了劳动合同的形式,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标准还不是很完善,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也不是很普遍,但在特殊情况下仍有必要规定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二)应当明确规定,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的存在及相关权益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劳动关系存在时,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用人单位应证明与劳动者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采用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用人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不可避免的。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自然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三)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登记,,用人单位还需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者就业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手续(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范本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制定规范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就业类型的特点,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范本,并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到事前指导,过程管理与事后监督
理论界对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不同看法。一般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指双方在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时,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从属劳动关系状态的劳动关系,具体为:,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或续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理论界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存在争议,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的事实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5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颁布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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