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开始交物业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5 20:42:23 51 人看过

在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后,业主应该按时收楼。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收楼时间,如不按时收楼则属于违约。而且就算业主不按时收楼,该房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风险等也要业主自行承担。

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物管费的收取应该按照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开始算起。如果到交楼日期后,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因此延迟收楼的,不必缴纳物管费。就算是有销售人员口头通知业主收楼,这也不符合流程,不能算作是开发商已经通知业主收楼。

在收楼时,倘若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物管费。因为这属于开发商造成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收房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能拒交物业费吗

1、在法律关系上,业主应该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公司是债权人;在房屋买卖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

2、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

3、前期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或者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

4、必要时,开发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依据是什么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本条第2款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也可以改变用途。

另《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不交物业费被起诉后果有什么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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