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是不是非法集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是不是非法集资,要依据该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行为符不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优势
1、机制设置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立足于农村,具有“民办、民管、民享用”的特点,是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其他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其资金源于农民,用之农民,增加了农村金融自身“造血”功能。成员以较少的资金入股就可贷到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也要低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减轻农民还款压力,来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2、成本降低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的基础之上,成员之间对彼此的家庭情况、借款用途、信用状况等都比较了解,在贷款审批时能够快速准确的获取成员信息,简化了诸多考察审批环节,使资金互助在贷款运作上呈现出简便、快捷、准确的特点,既解决了成员的资金需求,又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资金互助定期向成员公布资金的运作情况,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管理与监督的博弈成本。
3、风险防范优势
建立内外风险防范机制,外部从扩大资金规模、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力度等方面着手。内部严格规范借款、还款每个环节,同时建立成员信用档案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内外风险防范机制从人的信用声誉、违约责任、诚信激励、延期还款到呢个方面都作了制度安排。既对资金互助的工作人员、成员产生了行为约束,确保了资金的安全运作,又有效地规避了各种风险的发生。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面临的政策风险
1.融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以吸收农户存款、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及接受社会捐赠为主。首先,农民收入有限,即使有积蓄也愿意存入银行,零散的钱才存入资金互助,以致靠农户的人股资金非常有限。其次,一些商业银行因追求高额的利润纷纷将分支机构撤离农村,仅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而政府用于扶持资金互助的配套政策还不完善,使得靠社会融资也受到限制。面对大多数有贷款需求的农民来讲,资金互助现有的存款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
2.市场准入方面。银监会虽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有所放宽,但对于刚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来讲仍然很高。以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及安全标准来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如设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安保措施等,造成很多股金投入到固定资产的建设上来,加重了组建成本。同时还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缴纳税金,向公安、消防等部门缴纳检查费用等,对于规模小、资金有限的资金互助来讲,加大了经营成本。
3.监管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监管机构为各地银监局.而目前地方银监局多授权基层监管机构。由于县级监管机构人员较少,又要兼顾农信社和储蓄银行的监管,很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进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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