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签订阶段(1)签订无效合同。目前,许多建设工程签订分包、非法分包、急功近利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效;有的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实质上也是无效的。(2)中国加入WTO后,一些施工企业使用海外合同文本。由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语言以及翻译上的问题,这些合同文本中的许多条款都存在疑问或争议,从而产生了争议。(3)有歧义和误解的合同。有些合同条款不准确、不准确,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发生纠纷。(4)合同不完整。合同条款的常见遗漏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说好话,不说难听的话;他们只说积极的话,不说消极的话,他们不知道如何签订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就没有关于如何处理违约的条款。
(5)没有主合同或下级合同不完善。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合同;次合同是指在主合同存在的前提下能够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属合同是无根据的合同,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从属合同不完善,就会产生纠纷。(1)超越诉讼时效的合同。在建筑业中,工程款拖欠的情况相当严重。他们中有些人拖欠债务,没有诉诸法律。但发现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损失无法挽回。超越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请求权和债权人胜诉的权利。(二)放弃行使权力的合同。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建设单位可以行使停工抗辩权,但不行使。恐怕单方面停工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客观上造成了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而业主拖欠的数额越来越大,这就加大了问题的解决难度。(三)藐视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有效证据应当具有原件、与事实有关、盖章或者签名、内容明确、期限内有效。没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一张废纸。(4)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变更,保证合同的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施工企业的承包商,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及时改变。
(5)未及时发送的信件(会议纪要)。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函件,是动态合同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是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不幸的是,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和惩罚。
(6)无签证确认。签证在履行过程中属于正常行为。但一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他们也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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